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发展。

公共图书馆学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指导、协调等作用,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学术研究、职业培训、业务交流,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科研能力。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