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发展。公共图书馆学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指导、协调等作用,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学术研究、职业培训、业务交流,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科研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