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人员、文献信息资源、运行与维护、免费开放服务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