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服务范围、服务网点、开放时间、服务内容、借阅规则、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

服务网点、开放时间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在图书馆显著位置以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告。

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进行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