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设置阅览专区或者专座,提供阅读辅助设备,畅通电话预约、人工预约等渠道,提供人工辅助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需要的文献信息,配备无障碍通行和阅读专用设施设备,提供无障碍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对行动不便的残障读者提供上门借阅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