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的查询、咨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开放;

(三)公益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社会教育活动;

(四)提供饮用水、无线网络接入等便民服务;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服务。

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