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古籍保护、开发和利用,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推进古籍数字化建设,整理出版古籍保护成果。

省级公共图书馆应当组织开展古籍普查,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做好珍贵古籍和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选工作,对入选的古籍和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培养古籍保护人才,传承古籍修复技艺,加大古籍宣传和活化利用力度,做好古籍普及和传播。

鼓励公共图书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设古籍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古籍保护研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