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优化馆藏结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馆藏特点及读者需求等因素开展评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馆藏文献信息进行处置,提升文献信息利用效能及空间使用效率:

(一)损坏严重或者存储格式过时的;

(二)复本量过多的;

(三)流通率过低的;

(四)内容过时的;

(五)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七)因馆藏发展策略调整而需要进行处置的;

(八)其他因故需处置的。

前款规定的处置,可以采用无偿划转、捐赠、置换、报损、格式转换或者报废等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