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四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在广场、商场、公共交通站点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以及村(社区)、偏远地区配备自助服务设施、流动服务设施等,向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