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五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以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工作人员。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