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