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健全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学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