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技资源区域空间布局,统筹各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建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构建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大对南疆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科研项目,推动其他地区与南疆加强协同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探索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发展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