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五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交流合作第四十六条有效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在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协同开放等领域先行先试,强化跨区域协同创新,促进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合作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