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四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获得合法收入,也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