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获得合法收入,也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