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特派员等制度,健全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和企业的长效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组织选派科学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活动。

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服务基层期间,在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参加职称评聘、晋升岗位等级方面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岗位等级。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