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制度,可以灵活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方式,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待遇水平。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关键创新岗位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团队和一线优秀人才,以及从事基础研究等研究开发周期较长的科技人才倾斜。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