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开展职工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协作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首席科学家岗位,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科技人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