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五条有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将创新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引育、创新平台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依法将研发经费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