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资助、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发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