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