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资产实行单列管理。探索建立符合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技成果的技术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试生产以及产品示范验证等活动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