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提供技术验证、示范推广等应用场景服务,支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研发应用,完善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保险保障等方面的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