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对民生领域的支撑作用,鼓励开展教育、疾病防治、盐碱地治理、水资源利用、降碳减污扩绿、文旅融合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