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推进油气、煤炭、绿色矿业、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低空经济、信息技术、新型电力系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支持人工智能、生物制造、氢能等未来产业技术研发,推动打造全国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