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培养科技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等可以按照规定与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同出资,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吸引和集聚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基础研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