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

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统筹科研资金投入基础研究。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出资、设立基金、委托研究开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