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高质量发展需求,重点围绕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和领域,完善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优化基础研究管理模式,支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有机衔接和融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为基础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优势,围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