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科技创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