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地方财政分担的粮食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本级预算,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确保支出需求。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仍有节余的,可以用于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仓储设施维护等粮食方面的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确保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