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地方财政分担的粮食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本级预算,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确保支出需求。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仍有节余的,可以用于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仓储设施维护等粮食方面的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确保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