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本级政府粮食储备:(一)本行政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调控或者应急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政府粮食储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