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立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市、县两级储备为辅的三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财政补助等鼓励措施,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