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本自治区的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量,并及时足额落实,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储备规模、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费用标准,并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