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收购工作统筹组织,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政策性收购资金保障,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并解读收购政策。粮食收购者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