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

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组织,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集中流转、订单种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