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粮食生产计划任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支持粮源基地建设,鼓励粮食生产者扩大优质稻种植面积,支持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自给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耕地质量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和监测评价,治理酸化、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