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布局,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工程质量日常监管、专项核查,指导督促建设管护主体履行责任。

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