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健全农产品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频次。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结构,制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清单,依法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在所划定区域内种植列入清单的农产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