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东港区人民政府、山海天管委会应当加强污水协同治理,完善阳光海岸范围内的市政污水管网建设。禁止在阳光海岸范围内设置污水直排口。

阳光海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未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区域,应当集中收集处理或者交由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