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阳光海岸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东港区人民政府、山海天管委会应当加强阳光海岸范围内的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削减入海污染负荷,控制陆源污染排放量,防止、减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在阳光海岸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污染物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规定,造成污染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