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阳光海岸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及时收集清理垃圾,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东港区人民政府、山海天管委会应当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