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阳光海岸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阳光海岸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三)擅自开采海砂;(四)损毁礁石;(五)捡拾并带离卵石;(六)擅自引进动植物物种;(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