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阳光海岸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

(三)擅自开采海砂;

(四)损毁礁石;

(五)捡拾并带离卵石;

(六)擅自引进动植物物种;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