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开展沿海防护林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采取生物、化学、物理防治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阳光海岸范围内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用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