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