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救助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