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救助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