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