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布和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开展实地、联合演练和防火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