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市、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备人员和装备,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