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互通的专用通信设备,服从调度和指挥,独立或者协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扑救火灾或者参加应急救援。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