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个人敷设电线、燃气管道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电、用气。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配合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

对发现用电单位违规用电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提醒。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