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